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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38期:行政许可类资质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发布日期:2024-03-06

01. 提供了项目整体设计的供应商,是否可以再承担该项目监理服务?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回复,《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02. 行政许可类资质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可以。行政许可资质系供应商从事某项活动所必须的门槛条件,若供应商履行采购需求内容需要该资质,则应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而不是评审因素。若供应商履行采购需求不需要该资质,则该证书作为评分条件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无关,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另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03. 中国质量奖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答:建议不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质量奖证书是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和营利性活动,且申报条件涉及市场价值(包括销售额)、品牌认可(包括市场占有率)、财务指标等。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难以说明该证书与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质量有关,故不建议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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